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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校務基金受贈財產標準作業流程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校務基金受贈財產標準作業流程詳細說明
本流程表標題為「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校務基金受贈財產標準作業流程」,項別為校務基金(財產)受贈。
作業流程步驟
| 步驟 | 責任者 | 作業內容 |
|---|---|---|
| 1 | 捐贈單位 | 捐贈單位來函 |
| 2.1 | 受贈單位 | 依來函簽請同意(會辦保管組),並敘明是否附有負擔 |
| 2.2 | 受贈單位 | 判斷是否同意:若「否」→ 函覆結果(流程結束);若「是」→ 進入步驟3.1 |
| 3.1 | 保管組 | 判斷受贈財產是否附有負擔:若「是」→ 進入步驟3.2;若「否」→ 直接進入步驟4 |
| 3.2 | 保管組 | 報請教育部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 |
| 4 | 受贈單位 | 財物點交、驗收 |
| 5 | 保管組 | 財物登錄、保管、出帳 |
| 6 | 主計室 | 核帳 |
| 7 | 秘書室 | 製發感謝狀(使用書表:感謝狀) |
| 8 | 秘書室 | 網頁公告徵信 |
| 9 | 受贈單位 | 函文轉贈感謝狀 |
| 10 | — | 完成受贈作業 |
注意事項
- 受贈單位接受捐贈財產,應檢附捐贈者同意捐贈之意思表示文件及捐贈財產之基本資料(如型式、價值等),並說明有無附有負擔及使用用途。簽核後受贈財產附有負擔者送保管組報請教育部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指定其主管機關後,並由主管機關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
- 受贈單位確實點交驗收實物並拍照存證併同增加單送交保管組。
使用書表
步驟4:國立虎尾科技大學辦理受贈校務基金案件流程表;步驟7:感謝狀
法令依據
- 國產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12點規定
-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4條
-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受贈收入之收支管理辦法
備註
105年03月修(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修正)